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3.26施行日期: 2014.03.26题注: (2014年3月26日青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3.26 施行日期: 2014.03.26 题 注 :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年间隔的时间限制。 三、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促进本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五、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