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8.03施行日期: 2020.12.01题注: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8.03 施行日期: 2020.12.01 题 注 :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三岔湖区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雨区域(包含水体)和主坝(副坝)的下游坡脚及坝肩外二百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系统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的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天府奥体公园建设管理等涉及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根据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眉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协调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三岔湖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的管理职责,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园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与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在三岔湖区域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林地、林木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管委会是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岔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协助管委会实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三岔湖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加强对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和引导居(村)民参与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有权对该区域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及三岔湖区域的各类规划时,应当以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成都东部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充分体现三岔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高效利用,突出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特色,使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 第九条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合理划定生态控制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三岔湖区域相关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内容,应当征求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基于三岔湖区域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基础上,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标准。 禁止在三岔湖区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已经建成和在建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取缔、补偿退出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三章湖区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三岔湖湖区水域水质依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标准从严保护,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三岔湖湖区水域,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内区域。 第十四条禁止在三岔湖沿湖岸边设置入湖排污口,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沿湖截污管道工程。 禁止在三岔湖岛屿新建、扩建入湖排污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污水水质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三岔湖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实施,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禁止个人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 岛屿内经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集中收集,依照相关规定转运和处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废物泄漏,不得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 第十六条禁止船舶擅自驶入湖区。管委会应当对三岔湖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管委会协同市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部门进行船舶管理。 除经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经批准使用柴油、汽油等非清洁能源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区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三岔湖水域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从事水上活动,不得污染三岔湖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水上活动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废燃料、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废弃物。 第十八条三岔湖区域内鼓励推广生物治水等新技术或者新模式,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保持水生态平衡。 管委会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生物治水等新技术或者新模式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在三岔湖湖区水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 (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三)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 (五)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六)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 (七)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湖区水质监测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岔湖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四章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除水利设施和天府奥体公园规划的重大功能性项目外,公共公益设施占地面积占绿化控制带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前款所称绿化控制带,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外水平距离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管委会应当划定绿化控制带界限,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化控制带内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加强绿化控制带内湖泊湿地和湖岸线保护,在湖滨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净化、水土保持与护岸等功能区。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物和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 第五章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二十五条在外围控制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可能污染三岔湖区域水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前款所称三岔湖外围控制区,是指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范围。外围控制区界限由管委会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外围控制区入湖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但经依法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外围控制区内应当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城镇和二十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循环利用、对污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八条外围控制区内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立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外围控制区内鼓励促进渔业转型升级,从事渔业活动应当遵循净化水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原则,科学投放鱼苗和确定养殖密度,禁止网箱和肥水养鱼。 管委会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康养殖长效机制,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条外围控制区内实行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制度,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和规模。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鼓励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 第三十一条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外围控制区内采取封育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改善三岔湖水生态环境。 在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湖区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行洪畅通,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修改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设置排污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固体废物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驾驶船舶入湖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管委会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绿化控制带范围内放牧、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湖区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三岔湖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