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1.18 施行日期: 1985.08.30 题 注 : (198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全文 一、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是要以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的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局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功、记大功; (二)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他各系统、各行业的先进工作者或某项工作的积极分子等称号,一般均由有关系统、行业的主管委、办、局授予); (三)副局长以上干部的升级奖励(其他干部的升级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四)副局长,或升职后担任副局长以上职务干部的升职奖励; (五)通令嘉奖。 三、各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应由各主管局(委、办)提出建议名单,连同建议受奖人的先进事迹材料,说明需要奖励的理由,以及建议奖励的种类,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人事局。 四、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如市人民政府同意嘉奖有关人员时,由市人事局代市人民政府拟写嘉奖令或奖状文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市人民政府奖励有关人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七、市人民政府的奖状或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奖状和奖励证书均冠以国徽、并加编号,盖市人民政府印后生效。奖状一式两份,一份交受奖人(或受奖单位),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同原呈批报告一起存档。 八、市人民政府的嘉奖令或奖状,由主管局召开会议颁发。特殊情况,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也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大会颁发。 九、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有关单位的,除奖励种类不同外,其他审批手续可参照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