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施行日期: 1994.01.29题注: (199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
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 施行日期: 1994.01.29 题 注 : (199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6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简化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在特区范围内自用的生产设备、零配件、生活办公用品,除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可免领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货物审批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三条特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物资,均可免领进口审批证和进口许可证,企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四条在特区投资办企业,设置常驻机构并在特区范围内工作和居住的外商常驻人员进口自用小汽车和其它生活物品,无须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 第五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终止合同后,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和交通工具等,需由中方留用或转给特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无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迳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户手续。 第六条特区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审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的商品,除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机电产品和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的进口商品外,无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按章征税放行。 第七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