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3施行日期: 1986.09.23题注: (1986年9月23日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3 施行日期: 1986.09.23 题 注 : (1986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2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进一步搞活企业,特别是增强大中型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除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放宽经济政策、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外,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推行厂(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1.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按隶属关系,经主管厅(局)或地(市)批准,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委派任命。企业的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委派任命。企业的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在提名企业行政副职、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时,应征求同级党组织的意见,最后由厂长(经理)决定。 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民主选举产生或招聘任用;允许个人或集体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者享有厂长(经理)应有的权力和待遇。 2.试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通过试点,逐步扩大推行。厂长(经理)每届任期时间三至五年。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具体项目。厂长(经理)要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议定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按合同逐年进行考核。对完成任期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上缴利税等主要指标的,应限期改变,在限期内仍无明显效果,可免除、解聘厂长(经理)职务。厂长(经理)在离职时,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搞好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制订企业管理“上等级”目标;按照本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科学地设置组织机构,合理确定定员,逐级建立岗位责任制;继续健全企业的各项基础工作,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 二、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1.从一九八六年起,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由企业留用,其中30%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2.对企业从事“三废”治理、消除公害等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改造项目,各级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由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给予一定的资助。 3.国营企业用贷款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个别企业还贷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企业可用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归还;用外汇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外汇收入,可先还外汇贷款,后实行外汇分成。 4.凡在我区从事开发性生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短线产品的工业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两年的照顾。老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升级换代产品和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5.企业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凡该项目的建筑工程占总投资30%以内的,可免交建筑税。超过30%的,按建筑工程全额计征建筑税。 6.小型企业为了休养生息,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在承包初期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承包费。 三、计划部门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要建立在产、供、销、运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凡主要原材料在计划分配上不能保证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提出修改计划,报下达计划的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按自己的职权范围,应于一个月内答复。 四、企业用计划内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凡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其价格可实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临时价或随行就市;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因原料价格升高使企业亏损的,商得物价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高产品价格,使企业保本或微利。 五、企业在完成生产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组织职工承包小宗加工、进行维修、设备安装、装卸货物等所得劳务净收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这部分报酬,另行统计,不计入奖金总额,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六、财政、金融部门要根据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和企业年度生产销售计划,于年初核定企业当年流动资金的占用额和周转期限以及银行贷款额。企业要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鼓励企业积极生产出口产品,多创外汇。 1.产品出口所创外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留给企业部分,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或平调。 2.对于外贸企业盈利而生产企业亏损的出口产品可按外汇分成比例,由外贸企业负担相应数额的亏损。 3.对于个别创汇率较高而企业亏损的产品,财政部门在审核综合效益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补贴,让生产企业略有盈利。 4.鼓励企业生产顶替进口的产品,为国家节约外汇,其产品列入自治区新产品生产计划,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 八、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质量标准。凡已获得国家、部、自治区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从优质加价多获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批。提取的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提高产品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这部分奖金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九、鼓励企业努力降低物质消耗。 1.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的品种、消耗定额,报主管部门审批。 2.物资单耗节约量,应以当年实际消耗水平与上年实际消耗水平或定额相比确定,并根据逐年节约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提奖比例。节约金额,依据企业计划内材料国家调拨价格计算。 3.原材料节约提奖的比例,可按企业物资单耗达到的水平,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区内先进水平、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分别核定不同的提奖比例。具体提奖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物资、劳动部门批准。 4.节约物质消耗的奖金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橡胶、化纤等,3%~10%; (2)不锈钢1%~3%; (3)汽油、柴油、原油、重油、焦炭、纸浆、铸造、生铁、纯碱、烧碱、325#以上水泥,5%~10%; (4)煤炭、电力8%~15%; (5)木材15%。 5.节约奖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企业原材料、燃料实际消耗若超过上年实际消耗水平的,其超额部分由审批部门收取5%的加价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十、逐步调减大中型工交企业的调节税。从一九八六年起,对现有大中型企业调节税每年减征30%左右,争取三年减完。 十一、劳动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招工地点、男女工比例等方面,尊重企业意见,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同时要帮助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内部的工资形式。企业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所属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有权调整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 十二、逐步实行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允许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退休基金,列营业外开支。 十三、为满足企业洽谈业务,求援紧缺商品、物资、原材料,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的需要,允许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厂长(经理)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对乱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对因抵制乱摊派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企业领导干部,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保护和支持,并应及时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 十五、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