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宁夏 查看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宁夏 发布于 2023-8-19 00:3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30号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招工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宁军事单位(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招用工人(包括补充自然减员),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下达的招工计划组织招收。招用的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必须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三条全民单位招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除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四条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的招工办法,待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协商后,另行规定。

第五条全民单位招工,应制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的内容包括:招工名额、工种、男女比例、招工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核录用办法,以及报考时间、地点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报名前一周公布。

第六条招用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的城镇待业人员。

第七条招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侧重文化程序的考核,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的考核,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专业技术必须达到二级工以上的水平;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应侧重身体素质的考核,其文化程度、年龄可适当放宽。

“德”的考核,由招工单位提出标准,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实施。

“体”的考核,参照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执行,并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八条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经用工单位技术考核合格,优先录用。

第九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或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举办并组织考核合格的职业培训班结业生,凡工种对口、具有城镇户口、本人自愿报名、经德、体考核合格后,由招工单位直接择优录用。

第十条对尚未进行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要在当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服务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文化考试,并将成绩张榜公布,根据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和本人填报的志愿,由招工单位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全民单位招工时,凡适合女青年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要注意招用少数民族青年,具体办法按原自治区劳动局[1980]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经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安、粮食部门凭《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第十三条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又没有新的劣迹的城镇待业青年,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参加招工考核,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全民单位招用新工人,必须填写《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自治区的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十五条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限:直接招用的学徒工和技术工人为六个月;熟练工、普通工和重新就业改变原工种的合同制工人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六条全民单位需要从农村招用工人时,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批。

第十七条在招工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搞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招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等行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凡过去规定与《招工暂行规定》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招工暂行规定》和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阅读 121·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