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8施行日期: 1986.10.28题注: (1986年10月28日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8 施行日期: 1986.10.28 题 注 : (1986年10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4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根据国发[1986]5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小型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5]50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纳税制度。会计制度在全国没有统一制定以前,暂由商业厅拟定。经财政厅和区税务局审查同意后颁发执行。 二、我区小型商业企业(包括尚未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所核定的承包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全部免交。 三、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商业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宁政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的归还年限内,如果有些小型商业企业确实无力如期归还的,经市、县商业局审查批准后,固定资金的归还期限,可以延长到十年(在十年内提完折旧的,固定资金的归还期,不得超过折旧的最后一年);流动资金的归还期,可以延长到八年。归还期间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使用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免交。企业归还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在税后列支,交商业主管部门。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未还完以前,企业财产不准转租、转卖;未经市、县商业局批准不得转业或停业。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对“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的留利以及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企业的折旧基金不得集中。 四、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租赁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改由税前列支。交商业主管部门,以业养业。 企业租赁国家的固定资产,所缴租赁费中已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不再提取折旧;若租赁费中未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或没有按规定比例提足的,企业要按规定的比例提足。交商业主管部门、以业养业。 五、凡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其新增加的资产,分别归集体和个人所有,企业为扩大经营,可以试行股份制,向店内外集资,执行集体企业分红的有关规定。 六、小型商业企业的网点,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市政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应由建设单位在原地新建筑内安排营业场地,或易地按原规模重建。为保证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需要,在拆除后到新的营业开始以前,建设单位要给予安排临时营业场所,小型商业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今后凡沿街建筑的楼房和新建居民区,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七预留商业网点。 七、以劳务为主的理发、照相、浴池、修理、洗染、饭馆、旅店等饮食业、服务业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提成比例,按独立核算单位计算,不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工资在费用中列支,不属奖金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经商业厅商区税务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实行提成工资后,恢复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的办法,即企业按八级累进税交纳的所得税额,按独立核算单位计算,超过实现利润百分之二十的部分,由当地财税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每季返还一次,年终结算。饮食服务业交给商业主管部门的偿还金、租赁费和返还税额,应用于饮食服务行业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亏损企业补贴,不得用于行政性开支和奖金及福利开支。 已实行“改、转、租”的浴池业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八、商办工业使用的技术改造措施贷款和财政贴息款,可比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税前还贷办法办理,即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可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由企业税后利润归还。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还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查,报地、市税务局批准,可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九、对“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一律按照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市、县政府不得再给这些小型商业企业下达利润计划和缴库指标。 十、对已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应当更多地提倡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已经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要逐步转向集体所有。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应规定一定的租赁期限,期满后,集体租赁的可以转为集体所有,也可以继续租赁;个人租赁的可以折价卖给个人。对“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变与国营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