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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外汇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夏 发布于 2023-8-19 02:47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外汇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施行日期: 1986.09.26题注: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外汇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

施行日期: 1986.09.26

题     注 :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3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精神,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外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汇为:国家统一分配的地方外汇;根据出口创汇额所得的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包括旅游、宾馆、商店、建筑企业、劳务出口创汇和以外汇形式结算的保险、税收等)。

第三条

外汇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外汇的计划管理机关为自治区计委。

外汇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银川分行。

第四条

外汇实行额度管理。各单位使用国家拨给的外汇额度购买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要用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凡不符合规定用途的,银行拒绝贷款。

第二章 地方外汇的管理

第五条

地方外汇是为全区国民经济服务的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发展工农业急需的重要原材料、科研仪器设备以及为发展出口创汇产品生产所需的物资和为稳定市场所需的紧俏市场物资。

第六条

申请使用地方外汇,实行区级主管部门和市、县汇总报批制度。各用汇单位应在使用年度前三个月,分别上报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计委,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县计委审核汇总后,在使用年度前两个月向自治区计委申报。临时用汇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可以专项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汇总各部门、各地区的申请计划,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地方外汇分配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章 留成外汇的管理

第八条

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进口部分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需要的物资。

第九条

自治区出口商品所得的留成外汇,百分之五十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百分之四十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为支持出口创汇,百分之十由自治区经贸厅安排,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查。

第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来图、来料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收汇,按刨汇金额扣除进口原料辅料、设备等用汇后计算留成,自治区留百分之四十,分给创汇企业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业务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百分之一,其提留、划拨办法及使用范围按《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贸易外汇(除旅游业收汇)留成,自治区留百分之三十,创汇企业留百分之七十。旅游业的收汇全部留给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我区旅游事业。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统一掌握的留成外汇,由自治区计委纳入自有外汇分配计划。各出口企业所得的外汇留成需要使用时,区属企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计委审核,在使用年度前向自治区计委编报使用计划,经批准控制使用指标后,纳入自治区自有外汇用汇计划。

第十四条

本着把外汇资金用好用活和全区统筹计划的原则,对于按国家规定核拨给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额度,创汇单位不用时,可通过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调剂使用。使用调剂外汇的单位,必须先申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持有用汇指标,然后向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并实行一美元外汇额度暂定一元人民币的有偿调剂。

第十五条

国家拨付的专项外汇、技术改造外汇、专项补助外汇、出国考察外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外汇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严格的统计监督制度。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银川分行和外贸部门应将我区自有外汇的使用情况,按月通报自治区计委。各用汇单位应将履行合同及结汇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计委。

第十七条

外汇的使用,要按批准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因设备差价或其它原因剩余的外汇,不得擅自使用;外汇不足应减少订贷或申报增汇计划。

第十八条

凡与基本建设有关的用汇,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未经批准的项目(未批准设计任务书),一律不得和外国厂商签订合同;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可洽谈,但不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各部门使用外汇额度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汇、调拨、结汇、付款等手续。要注意节约用汇,严禁非法买卖外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过去本区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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