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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甘肃 发布于 2023-8-19 03:2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4施行日期: 2004.06.04题注: (2004年6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4

施行日期: 2004.06.04

题     注 :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应当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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