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5.29 施行日期: 1998.05.29 题 注 : (1998年5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 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 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