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30号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应以教育为主,对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可以辞退。企业要按照《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 对职工的违纪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征求同级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决定,签发辞退证明书。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将本人档案材料及时转递给当地负责待业登记的劳动服务公司。 第五条被辞退职工的登记管理 (一)被辞退的职工,从辞退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二)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由负责待业登记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教育、指导就业或介绍职业。 (三)被辞退的违纪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由负责管理的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放。 第六条被辞退违纪职工的户口迁移。 (一)家住城镇、工作地点只身一人的,可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城镇入户。 (二)家在农村,可到家庭所在乡、镇落户。 (三)本人辞退前在大中城市,要求迁往县以下城镇投靠其亲属或自谋职业的,应准予落户。 第七条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辞退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调解无效、不服仲裁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申诉、起诉,改变企业辞退处理决定的,企业应执行有关部门的裁决;维持企业辞退处理决定的,被辞退的职工应服从处理决定。 被辞退的职工在申诉、起诉期间,户口、档案不转,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不发。 第八条厂长(经理)不得滥用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利,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