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04施行日期: 1986.08.04题注: (1986年8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04 施行日期: 1986.08.04 题 注 : (1986年8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1]9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要求 1.实行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是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和考核,使他们通过社会和生产、工作实践,接触实际,了解基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尽快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成长为又红又专的“四化”建设人才。 2.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以后,都要实行见习试用一年的制度,在见习试用期间统称见习生。 入学前系正式职工,工龄在一年以上,原来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基本一致,毕业后仍担任本专业工作的,经工作单位批准,可以免除见习试用期。 3.见习生要拥护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工作单位要针对青年知识分子的特点和见习试用期的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实现上述目的和要求。 二、见习岗位的安排和管理 4.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见习生所学专业和今后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和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见习生掌握和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工作和思想锻炼。 5.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非经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见习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6.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得跨系统、跨市县调动。 三、考核和转正 7.在见习试用期间,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要对见习生进行全面考核。见习试用期满后,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学习、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组织鉴定。 8.见习生见习期满要写出个人总结,填写见习生登记表,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工作单位做出政治和业务考核鉴定,鉴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9.见习生见习试用期满后,凡能完成见习任务的,工作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期为其转正定级并确定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职务。 10.见习生见习试用期满时,通过考核和鉴定,如政治思想表现不好,或技术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延长见习试用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试用期,可以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11.在见习试用期内,对表现很差或根本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经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调配部门审批,凭教育厅的辞退证明将本人的户口、粮食关系(入学前是农村户口的,仍按农村户对待)和档案材料转入家庭所在地,不再另行分配工作。 四、工资和福利 12.凡大专学校毕业生,从到自治区内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但不得取消见习试用期。 13.见习生的劳动保护、福利、奖金和口粮标准等待遇,应与所在单位同岗位的职工相同。 14.见习生在见习试用期间计算工龄;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工作调整 15.各级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工作单位以及高等学校,要经常了解见习生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见习生所分配的工作不能结合专业,学非所用或者积压人才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见习试用期间,工作单位为了使见习生熟悉全面情况,安排他们轮流到有关车间、科室见习,暂时与所学专业结合较少,或做暂不结合专业的临时性工作,应向本人说明,见习生不能以此作为调整工作的理由。 16.凡因分配、使用不当需要调整工作的见习生,应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情况属实,理由正当,应及时给予调整。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整的,应及时将见习生的申请和工作单位的调整意见报各主管厅局或各市县调配部门,在本系统或市县内部调整。在本系统或市县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自治区调配部门跨系统、跨市县调整。 17.某些专业的毕业生相对过剩,见习期间学用虽不一致,但无对口的接收单位,可暂不予调整。经联系找到可以结合专业安排工作的单位时,可予调整。 18.见经自治区调配部门批准跨系统、跨市县调整工作的见习生,统由自治区调配部门用国家统一制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改派,同时收回原报到证,并在新的报到证上注明工龄计算和工资领发的时间。见习生持此报到证到新工作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此证予以迁移户粮关系。 19.见习生在原工作单位的见习时间应与新工作单位的见习时间合并计算,累计满一年的可视为见习期满。调整工作过程的时间,应计算在见习试用期内。 20.对见习生的工作是否应该调整,如果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由自治区主管调配部门裁决。一经裁决,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六、其他 2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的管理,由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22.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