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4 施行日期: 2004.06.04 题 注 :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鉴于2001年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劣药品已有规定,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