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3施行日期: 1986.09.23题注: (1986年9月23日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3 施行日期: 1986.09.23 题 注 : (1986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2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89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38号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废止) 全文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应符合国家和我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合理开发我区自然资源和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合理使用我区资金、技术、人才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智力开发,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我区企业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二)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是企业性的,不能变成行政性的管理机构。不得将现有的行政性公司换个牌子当作联合组织。不准行政性公司干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 (三)企业充分享有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自主权,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或退出。联合组织的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 (四)企业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当前联合的重点应放在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上。通过经济联合,逐步形成一批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 在发展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的同时,也要积极建立和发展区域性的联合和协作。 (五)切实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和控制,同时要从政策上支持,从法规上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发展。国营、集体和乡镇集体企业参加经济联合组织,都要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资源、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条件,避免重复布点、盲目发展。 二、对横向经济联合实行鼓励政策 (六)我区企业同区外企业、自治区内企业之间联合集资,从事能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短线原材料和优质名牌产品生产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列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征地、拆迁、能源供应、运输、劳务等方面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 1.区外企业与我区企业合资的联合企业,经过联合各方协商,区外企业可在产品、利润及外汇分成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 2.区外企业与我区企业合资新建的项目,所需基建“三材”和投产后所需的生产维修材料,应由自治区计划供应的,按照物资分配体制给予照顾。 3.我区企业同区外企业签订补偿贸易协议,需以产品或其它原材料、物资向对方偿还的,优先安排运输计划。 4.在同区外企业合资项目中属自治区企业投资部分,需要银行贷款的,各级银行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并可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七)应聘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生活待遇、家属户口、子女就业、住房面积等方面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八)区外企业到我区投资办厂或参加我区经济联合组织,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等方面,享有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 (九)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自治区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用于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对区内中央所属企业的联合建设项目,自治区计划、金融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向中央申请投资和解决贷款指标问题;对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发展短线畅销产品,按照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及各级主管部门在基建和技改项目中优先安排。 (十)区内外企业到我区南部山区投资联合办厂(包括设备、技术入股),可享受贴息贷款和优惠贷款;投产后五年内所分成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从事能源、交通设施等项目,投产后,所得利润,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已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的,仍免征所得税。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铁合金、碳素制品生产等合资项目,在投产初期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十二)对从事能源、交通和短线原材料生产的经济联合组织、与南部山区联合的经济组织,在投产初期(三年内),经济效益好,因生产规模扩大而造成流动资金不足的,经财政、银行等部门核实后,由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同时财政部门适当借给周转金。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其年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年利率,并可在成本中列支;股金所获利润,按有关规定和联合组织协议、章程分红。 (十四)自治区内经济联合组织技术改造,其建筑工程投资占总投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免征建筑税;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建筑工程投资,全额征收建筑税。 (十五)自治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转让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当年所得收入不超过四十万元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自治区企业接受科研单位和区外企业转让先进技术,除按规定支付转让费以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还可以从企业增加的收益中付给对方一次性报酬。 (十六)凡是民贸市县与非民贸市县进行工商、商商联合,对设在民贸市县的工商、商商联合企业,可享受民贸贷款优惠利率。 (十七)企业用节余福利基金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联营所得的收益,在缴纳所得税后,全部留作职工福利基金。 (十八)搞好资金横向融通,进一步开展专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由自治区分行级的拆借逐步发展到地市县支行之间的拆借,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十九)自治区各级专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经济联合组织办理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要对专业银行开办再贴现业务。 (二十)物资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物资的横向流通,搞好物资的协作、串换和调剂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生产资料市场,建立和完善贸易中心,发挥多功能服务职能,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 (二十一)为搞活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物资,用于支持短缺的生活日用品和小商品的生产或进行调剂、串换。 三、经济联合组织的审批管理 (二十二)对经济联合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审批管理: 1.省际之间、地市县之间在资金、技术、物资、人才等方面的横向经济联系和合作,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2.经济联合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基本建设程序,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和地市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委负责审批。 3.自治区属企业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审批。 4.属于自治区部门直属企业之间的联合组织,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5.地、市、县属企业的联合组织(含区外),凡是原材料、产品销售等方面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平衡的,由自治区经委审批;不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平衡的,由各地、市、县经委审批,并报上级经委备案。 6.各级计委、经委审批的联合项目的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二十三)经济联合组织经上述机关审查批准后,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联合组织的有关协议、章程,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将有关协议、章程抄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 (二十四)经济联合组织的各方在执行章程、协议、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联合组织审批机关负责协调解决;省际间的纠纷,自治区解决不了的,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二十五)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填报统计报表,向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填报会计报表。 (二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