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12施行日期: 2016.04.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12 施行日期: 2016.04.12 题 注 : (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1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 二、对《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获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删去第十五条。 三、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