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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9 05:44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施行日期: 1986.09.10题注: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

施行日期: 1986.09.10

题     注 :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1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加强工程承包公司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承包公司是全面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各经济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可根据建设任务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发挥其组织工程建设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部门之间、市县之间、部门与市县之间,可以联合组建工程承包公司。

第三条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公司章程;

(二)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有五年以上基本建设管理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计划人员,土建、水暖、电气、材料、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基本建设经济的财会人员;专业性强的工业工程承包公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周转资金,其中,自有流动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工程承包公司,由自治区各经济管理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成立的工程承包公司,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银行,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应限期整顿或注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工程承包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严格履行所订立的各项经济合同。

第六条工程承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实行聘任制,由经理提名,报主管部门任命。公司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权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节余资金。

第七条工程承包公司不应辖有直属施工队伍。

第八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设备选购、原材料和能源订货及供应、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总承包;或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基础,实行部分承包。

第九条工程承包公司承接工程建设任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建设投资包干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材料消耗、形成综合生产能力、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工程承包公司承接工程建设任务后,应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工程承包公司要加强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公司可以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工程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工程承包公司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征得工程承包公司同意,可安排部分专业人员,在工程承包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工程承包公司统一开支。

第十三条承揽涉外工程建设任务,按国家涉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部门、企业自筹或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资金和贷款申请,再转拨给工程承包公司使用;工程进度和财务等报表,由工程承包公司报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然后由后者再报各有关部门。凡属拨款项目,申请拨付资金、上报工程进度和财务等报表,均由工程承包公司直接办理。

第十五条跨年度工程的下年度计划,由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上报。

第十六条工程承包公司的管理费,在批准概算中的筹建单位管理费项下列支,其标准是:

(一)公共民用工程;按照国家计委《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说明》划分的工程等级,以工程总造价(不含地皮价)为基数计取。工程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的,按百分之二计取;工程等级为三级、四级、五级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取;

(二)地方工业项目,以设计总概算的第一部费用为基数计取。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包括一千万元),按百分之二点五计取;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至五千万元的(包括五千万元),按百分之二计取,概算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取;

(三)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

(四)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的管理费,按批准的前期工作预算费用的百分之二计取;

工程承包公司承担部分工程建设任务,管理费参照上述费率由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公司的包干投资节余,百分之六十作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百分之四十返还项目单位。工程承包公司提前完成工程项目、项目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由生产筹建单位和工程承包公司分成。工程承包公司所得部分,按“六·二·二”比例分别用作生产经营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工程承包公司签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资金超出等,应进行赔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建设条件,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工程承包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对于勘察设计质量高、现场服务好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质量好的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及时的物资部门,工程承包公司除按分包合同规定付给费用外,还应酌情给予奖励。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资部门由于违反合同规定,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从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由建设银行核贷周转资金,贷款利息从公司管理费用中支付,并计入成本。工程承包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所承担的工程预算和经营活动,由当地建设银行和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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