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施行日期: 19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 施行日期: 1994.01.29 题 注 : (1994年1月29日) 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发布的《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重新发布。该十八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一、《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520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原深府〔1992〕222号) 三、《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原深府〔1992〕215号) 四、《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原深府〔1987〕185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0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1号) 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原深府〔1991〕225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原深府〔1990〕378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由原深府〔1992〕112号与深府〔1990〕113号合并) 十、《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78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79号)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5〕202号)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原深府〔1986〕41号)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1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8〕254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原深府〔1985〕274号)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318号)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原深府〔1990〕258号) 上述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的全文由深圳市法制局编入《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公开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