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广东 查看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暂行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19 0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施行日期: 1986.09.10题注: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

施行日期: 1986.09.10

题     注 :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1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改进基本建设物资供应,保证重点建设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计划体制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列为自治区重点工程的地方项目,所需要的主要物资,均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物资企业在自治区物资局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的组织和指导下,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供应(物资部门成立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后,由公司直接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其他建设项目是否实行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由工程承包单位与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以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为主,其他部管和地方物资由工程承包单位与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商定。

第四条自治区基本建设综合部门在审定建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时,应会同物资部门核定建设项目所需主要物资的总量,不留缺口。建设项目所需主要物资总量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增加。如由于规模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增的,必须报原核定部门审批。

第五条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基建物资应按项目进行分配管理和核算核销,实行谁分配,谁核销。

第六条计划部门对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应按核定的主要物资需要总量和年度投资计划,将物资指标按项目切块划拨给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材料明细表和施工进度,均衡组织供应。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可以在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之间进行调剂。

第七条当年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的部分,相应结余的物资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物资供应量连续计算,工程竣工时一次结清,按项目核销。

第八条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的基建物资,由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的物资分配指标,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利于实行包工包料。

分配给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挤占。违反的,由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公室(或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如数追回,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配套承包供应基建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承包业务费。直达物资按平均预算价格的千分之四计算收费(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按千分之八计算收费);进库中转物资按现行定额收费标准计算管理费和运杂费,此外不另加费用。

第十条配套承包供应的基建物资,属于统一调拨物资的,实行计划价格(包括省、市、自治区定价);进口物资实行口岸代理价;市场物资按指定的市场牌价结算。

第十一条由于物资承包供应单位供应不及时,物资品种不对路或质量不合格,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按照合同规定追究经济责任。物资承包供应单位保质保量按期供货,促进工期提前,降低工程成本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给物资承包供应单位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措施,报自治区物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资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阅读 312·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