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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本)

2023-8-4 11:41| 发布者: hslxwu| 查看: 285| 评论: 0

摘要: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5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198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5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8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1987〕5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安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在校初中生、小学生(以下简称适龄儿童、少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其就业,违者,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联户企业、个体从艺者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政府机关)责令辞退,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情节严重的;

(二)采取欺骗、强迫手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虐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第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