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单位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施行日期: 1986.09.10题注: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单位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0 施行日期: 1986.09.10 题 注 : (1986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117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单位具备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有基本建设管理、工程技术、基本建设财会管理等方面的专职工作人员。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了解有关的建设标准规范和定额;会编制设计任务书;能编制和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了解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能胜任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工作。 基本建设财会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财政规定,能胜任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业务。 第三条新建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包括一百万元),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基本建设财会管理人员各一人。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包括五百万元),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一人,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二至三人,基本建设财会管理人员一至三人(其中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一人)。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建立筹建机构,内部设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技术、基本建设财会、物资供应等部门,配备有经验的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一至二人,工程师(包括专业工程师、生产工艺工程师)三至五人。基本建设财会管理人员二至四人(其中会计师一人)。 工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要有熟悉生产工艺的技术人员。 改建、扩建项目和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也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员数量比照新建项目配备。 第四条建设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包括五百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由自治区计委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被批准后,即可申请组建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表式附后);经批准只作施工图设计的小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年度计划的同时,填报《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建设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属于自治区各部门主管的,建设单位的资格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计委备案;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市、县计委审批。 第五条各级计划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后,要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六条建设单位到建设银行和城建规划部门办理投资用款和建筑施工手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除提交有关文件之外,还应提交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 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组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工程承包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包括五百万元)的集体所有制建设单位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集体所有制建设单位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建设单位资格的审查管理,由各地区、市、县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规定,并报自治区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备案。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式一: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 附表式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