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9.26施行日期: 2021.01.01题注: 2020年8月1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9.26 施行日期: 2021.01.01 题 注 : 2020年8月1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浚县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浚县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浚县古城的保护、规划、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浚县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持古城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传承性。 第四条浚县古城保护范围为:东至天宁路、西至卫河路、南至白云路、北至黎阳路的区域。 第五条浚县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浚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浚县古城保护的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建(构)筑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响古城视觉通廊,形态、色彩、风格等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浚县古城保护具体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古城保护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统筹管理和使用古城修缮项目资金; (三)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对浚县古城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建立浚县古城修缮专家库,为浚县古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其他古城保护管理事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对在浚县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浚县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浚县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9月26日为浚县古城保护日,农历正月为浚县古城保护宣传月。 第二章保护与规划 第十二条实行浚县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浚县人民政府文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建立保护档案,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保护标识。 第十三条浚县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明清古城墙、文治阁、文庙、碧霞宫、云溪桥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黎阳仓、阳明书院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遗存; (三)东大街、南山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北小门里街、辛庄街等历史风貌区; (四)浮丘山唐柏等古树名木; (五)李家老宅、南仓口粮仓等历史建筑; (六)城门楼、城隍庙、县衙等集中展现浚县古城布局与内涵的仿古建筑; (七)大运河、大伾山、浮丘山等历史地理环境要素; (八)泥咕咕、民间社火、大平调、正月古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四条浚县古城应当整体保护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保持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的视觉通廊。 第十五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浚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浚县古城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七条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影响浚县古城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提交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由浚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第二十一条浚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古城核心区人口密度,使其达到合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迁出,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古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整治,保持传统街巷格局,逐步恢复历史环境风貌。 第二十四条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整治修复古城水系,完善古城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水体洁净。 禁止向大运河、护城河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六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机动车通行。 浚县明清古城墙(包括遗址)范围内,实行车辆准入制,具体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浚县古城的经营业态,依法制定并发布鼓励、控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促进业态多样化发展,突出地方特色。 第二十八条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应当与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月古庙会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古城文物、建筑和设施安全。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 第三十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子贡儒商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具有浚县特色传统文化的挖掘研究,统筹古城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办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三条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浚县古城标识,加强标识的保护和利用,强化浚县古城品牌效应。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将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对公众开放,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古城资源,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传承弘扬正月古庙会、民间社火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二)开设专题博物馆、文化展示馆、特色图书馆; (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演出、摄影、书画、戏曲以及文学创作等活动;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字画的展示和交易; (五)制作、展示、销售泥咕咕、黄河古陶等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民宿客栈、传统餐饮和特色小吃,开发古城文化旅游、休闲旅游; (七)其他有利于浚县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不符合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负有浚县古城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