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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19 12:37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施行日期: 1994.01.29题注: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29

施行日期: 1994.01.29

题     注 :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9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在特区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保安工作责任制和岗位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实际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安组织,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招聘或雇请保安人员由各单位确定。保安人员要具备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适合做保安工作等条件。

保安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发给《保安工作证书》,方可担任保安工作。现已担任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担任保安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担任保安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保安人员的情况登记造册,报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穿着保安制服、佩戴保安标志。其制服、标志的颜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规定,保安制服、标志由深圳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各项防范工作,保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二)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执勤、会客登记、出入验证、留宿申报等工作责任制,使保安工作正规化、制度化。

(五)加强对存放现金、贵重物资、重要票证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范;

(六)由经过消防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技防设施,及时处理警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维护本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对下列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责任制止或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当地公安机关,但不得行使拘留、关押、搜查、罚款和没收财物之权:

(一)现行刑事犯罪行为;

(二)非法携带或倒卖各种违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四)执勤时遭到不法行为袭击和侵害,必要时可使用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单位安全责任人要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应互相协作,与邻近保安组织、护街队、护厂(场)队、护村(墟)队搞好治安联防。

第十条保安人员维持本单位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者,给予立功或奖励。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监守自盗或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保安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保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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