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7.31施行日期: 2020.10.01题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棋子湾海岸带 ...
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7.31 施行日期: 2020.10.01 题 注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棋子湾海岸带景观石的保护,维持棋子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的天然海岸地貌景观,促进自然岸线长效保护机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景观石,是指天然分布在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由海蚀风化、海水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具有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岩石,包括砾石、卵石(民间约定俗成称棋子石、黄蜡石)、礁石。 第三条景观石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整治、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观石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完善景观石保护工作机制,将景观石保护纳入棋子湾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工作,严格管控改变景观石自然风貌的活动,并将景观石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旅游文化、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景观石保护工作。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景观石保护工作。 第五条景观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景观石的义务,有权对涉及景观石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宣传,普及自然岸线保护知识,在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相关警示标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景观石的保护。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破坏景观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从事海砂开采、工程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景观石造成破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开发建设活动致使景观石遭受破坏的,拟定抢救性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严格保护岸段名录的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应当考虑可能对景观石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严格维持景观石的自然风貌。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观石分布区域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严格监督、检查景观石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观石天然分布情况,结合自然岸线保护和旅游开发程度的要求,划定景观石的保护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载明景观石的识别方法、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举报方式等;也可以根据景观石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公众进入的禁止通行区域。 第十一条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景观石及周边海滩进行养护、修复; (二)设置、维护景观石保护的设施、标识、宣传牌和警示标志; (三)制定和实施景观石保护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巡查; (五)劝阻、制止破坏景观石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展景观石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保护景观石旅游资源,遵守景观石保护管理规定,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挖景观石; (二)对景观石进行爆破、敲打、钻孔等任意损毁的; (三)捡拾景观石; (四)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五)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景观石保护标识、宣传牌、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景观石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按照海滩养护与修复的相关技术标准,对遭受破坏的景观石采取恢复自然风貌、维护生态功能、美化自然景观等生态修复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依法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采挖景观石或者对景观石进行任意损毁,造成景观石或者棋子湾的天然海岸地貌景观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采挖的景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捡拾景观石的,由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没收捡拾的景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或者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标志标识的,由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更严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