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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19 16:44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9.29施行日期: 2020.12.01题注: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 ...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9.29

施行日期: 2020.12.01

题     注 :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横琴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领取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第六条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持有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首次备案条件一致。

第七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应当接受横琴新区旅行社的委派。

第八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第九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横琴新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和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导游及领队以外的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以及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经横琴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直接在横琴新区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执业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香港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持有澳门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第五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前,应当向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后换发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经备案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应当接受横琴新区旅行社或者已在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旅行社的委派,并签订执业承诺书。

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备案办法可以规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换发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港澳旅行社的备案条件、签订备案承诺书等内容。

第六条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持有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导游证、领队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申请续期的,应当参加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授权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同时应当遵守除行业准入以外的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

已备案的港澳旅行社仅可委派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内为入境旅行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已备案的港澳旅行社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旅行社牌照、准照有效期一致,并应当按年度提交其在港澳的续期信息。

已备案的港澳旅行社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横琴旅游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九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横琴新区旅行社或者在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旅行社的委派,私自承揽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业务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关于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持证人员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被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撤销委派该持证人员的港澳旅行社的备案,并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旅行社的备案申请。

已备案的港澳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旅行社的备案,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旅行社的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港澳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业监管局、澳门旅游局和相关行业协(议)会。

第十四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旅游巴士司机、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游艇驾驶员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相关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的,视为取得本规定所称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并按本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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