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4.23施行日期: 2019.04.23题注: (2019年3月29日河南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4.23 施行日期: 2019.04.23 题 注 :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民阅读是提高全省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构筑全国重要文化高地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全民阅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大众,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提高全民阅读水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全民阅读纳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县级以上建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全民阅读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支持优秀读物出版、扶持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和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民阅读给予财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标准化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公益阅读场所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阅读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实体书店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公共数字化阅读平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全民阅读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内部设立阅读室、公共书架或其他阅读设施,并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银行营业网点、商场、医院、宾馆、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读屏、微型图书馆、自助阅读设施等,提供阅读服务。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系列读书活动,大力推进全民阅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使阅读活动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科协、文联、残联等相关群众团体应当以“书香中原”为引领,开展“书香之家”“书香之乡(镇、街道)”“书香校园”“书香机关“书香企业”“书香军营”等活动。 七、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打造全民阅读品牌。 八、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立阅读服务制度和设施维护制度,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健全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等场馆,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营造未成年人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 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阅读关爱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有针对性开展阅读活动。 十、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办栏目、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阅读推广人队伍,鼓励和支持教师、公务员、科研人员、大学生、新闻出版工作者、离退休人员等作为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组织开展面向各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专业阅读推广机构并提供公益阅读服务。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加强优质阅读内容供给。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评选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优秀出版物,并优先纳入各类全民阅读采购计划。 十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决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追责。 十五、本决定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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