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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灌区开发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19 21: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灌区开发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31施行日期: 1986.05.31题注: (1986年5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灌区开发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31

施行日期: 1986.05.31

题     注 : (1986年5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6]73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快银南百万亩宜农荒地和银北百万亩白僵盐碱地开发利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拨出一笔专款,作为新灌区开发建设投资。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

开发资金是扶持两个百万亩新灌区开发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银南、银北灌区各县(包括边山地区)开发荒地、改造利用白僵盐碱地所需要的水利工程和配套设施及开荒补助,也可以根据两个百万亩灌区开发的需要,对鱼池建设、种草种树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其他开支不得使用此项资金。

为贯彻“以川济山,山川共济”的方针,灌区开发资金应优先安排和扶持困难山区人民到灌区拉吊庄,搞开发建设。

二、灌区开发资金的管理

1.开发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两部分,每年按各占总投资的一半安排。

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骨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重点开发地区的前期工作费用。

事业费主要用于:开荒及相应的田间配套工程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总投资任五十万元以下,流量在零点五立米/秒以上的支、斗渠、沟及相应的建筑物)补助;渔业开发建设补助;新开发区内重点林草建设工程补助。

2.凡用灌区开发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预算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

3.凡用灌区开发资金安排的事业费项目,一律按实际验收结果核定补助资金。完不成计划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核减原定补助资金。

三、计划管理和编报程序

1.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一律按基本建设计划和事业费计划两部分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不论改建、扩建和新建都要符合自治区审定的灌区开发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等文件。未经自治区计委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予安排。

事业费项目也要符合自治区审定的灌区开发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有规划布置图和规划报告。其中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还要做出设计。

2.市、县(区)灌区开发资金中度计划,由市县(区)开发办会同市、县(区)计委、水电科(局)等提出安排意见,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抄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和业务主管厅(局)。

3.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由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计划,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和业务主管厅(局)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计委、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

4.渔业开发应把各方面的资金捆在一起统筹安排。各地申请该项资金时,应先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农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审定。

5.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中的基本建设部分要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灌区开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修改的要报请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和计委批准。

7.列入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的各类项目,都要确定一位懂业务、有干劲、会管理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下达的开发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资金使用办法

1.以项目定投资,不搞切块分钱,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给予有偿、部分有偿和无偿扶持。

2.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根据批准的设计预算给予全部和部分无偿扶持。

3.开荒及相应的田间配套工程,实行定额无偿补助,边山扬水灌区每亩六十元,自流灌区每亩四十元,五百亩以下的零星荒地不予补助。在保证完成计划任务并不突破划拨到各市、县(区)总投资额的前提下,各市、县可根据工程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其他不同条件,区别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也可以实行部分有偿扶持。节约或收回的资金仍留市、县作为灌区开发基金。

4.渔业开发资金,采取有偿扶持、无偿支援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其所需资金百分之六十由群众自筹,国家扶持百分之四十。国家扶持部分均作为周转金使用。鱼池投入生产三年后,分三年每亩共向国家交售商品鱼二百厅。完成交售任务的其周转金豁免一半,完不成任务的金额收回。

5.对参加开发的国营、集体农林牧场(包括公司)和个人(包括专业户),根据经营情况可全部和部分给予有偿挟持。

6.有偿扶持资金分周转金和低息贷款两种形式:用于农田水利及渔业建设的实行周转金的办法;用于经济林木等商品性生产的实行低息贷款形式,年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五、拨款办法

1.凡列入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由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2.凡列入灌区开发资金年度计划的事业费项目,其投资由财政厅划拨到县,由农业银行监督使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按核定补助金额一次拨付。开荒及相应的田间配套工程补助、种草种树补助等,在计划下达后先预拨计划投资的百分之六十,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付百分之四十。

3.凡用灌区开发资金安排的有偿扶持项目,一律实行经济合同制,并委托农业银行按照计划采取周转金或低息贷款形式发放。农行可依据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六、加强领导

1.凡有开发任务的市、县均应成克农业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好用好开发资金,协调各业务科(局)的工作关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组织开发任务的实施。

2.灌区开发资金投放后,其他用于灌区农业建设的正常资金(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经费等)不能抽减。而且要与开发资金衔接,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协调,避免重复投资和漏项。

3.各市、县每一季度应将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向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统计局上报,并抄送有关厅(局)。

4.列入开发资金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会同计委、财政厅和业务主管厅(局)检查验收。事业费项目由市、县(区)组织力量检查验收,绘制竣工图,并向自治区农建委写出验收报告。在市、县(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农建委会同有关厅局和地市开发办(未成立开发办的地、市,由行署和市政府指定负责单位)共同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测量的办法进行复查验收。

5.有开发任务的市、县,每年年底要向农业建设委员会、计委、财政厅书面写出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按规定编报决算报表。

农建委和主管厅(局)对灌区开发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随意改变计划和设计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挪用开发资金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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