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07施行日期: 1994.01.01题注: (1994年1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 ...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07 施行日期: 1994.01.01 题 注 : (1994年1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和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仍为4%;原定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为6%暂缓执行。 二、从1994年起,教育专项资金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税额为依据计算征集。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