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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补充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19 23: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24施行日期: 1985.10.24题注: (1985年10月24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24

施行日期: 1985.10.24

题     注 : (1985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5]14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和经济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公司”、“中心”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85]99号)文件下达后,各地相继成立了机构,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现根据目前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近几年成立的行政管理性公司,都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各级行政管理性公司的撤销、并转成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今后不再审批成立行政管理性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管理性公司,不予办理登记。过去已经办理登记的,要注销营业执照。对政企一时难以分开,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又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可暂予办理登记,但应限期于一九八六年内实行政企分开。

对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公司,或虽未投资,但通过摊派费用,报销经费,提取利润等方式在经济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的,仍按中发[1984]27号和宁党发[1985]2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个别无正当理由,也未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至今未脱钩的,要限期办理脱钩手续;对明脱暗钩、顶着不办的,要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行清理整顿,并要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管理性的劳动服务公司不予登记。经营性的劳动服务公司,符合公司标准和开办条件的,可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凡冠以劳动服务公司名称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中的待业青年数量不得少于从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对那些挂着劳动服务公司招牌待业青年不足规定数量,而实际上由社会闲散人员、留职停薪人员、农村社会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取消劳动服务公司名称,并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经济性质,予以变更登记。这类企业偷漏税款的要补交,违法经营的要严肃查处。

三、个体经营者和合作经营组织不得单独成立公司。过去已经成立公司,其名称要予以变更或撤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没有分公司机构,只有经销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不得设立总公司。

五、开办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从事生产、商业、服务性业务的各类公司(包括经营性的劳动服务公司、乡镇企业各类公司),其自有流动资金的最低额度按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款执行。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公司自有流动资金最低额度。凡自行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成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规定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成立自治区一级的国营公司或全国性的宁夏分公司,授权下列部门审批:凡属于工交、财贸方面的授权自治区经委审批;其他如农、林、牧、文、卫、体等方面的公司授权自治区计委审批。

跨省、市、县的国营与国营、国营与集体的联营公司,授权自治区计委审批。

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经贸厅按有关规定分别审核同意后,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成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在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经贸厅审核,并转报国家经贸部审批。

自治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办集体性质的公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各地、市、县以及其所属单位成立公司的,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的公司还应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批准。

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各类公司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定规格级别,个别确需定规格的,要报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

八、公司章程及联营各方签订购合同或协议书,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受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修改,或不予受理。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

九、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经核准登记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报刊上或利用其他形式发表登记公告(法人公告),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先由原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出申诉,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构成经济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

十一、公司由于经营无方,已经亏损,资不抵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先行收回营业执照,但暂保留银行帐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善后处理完结后,予以取缔。

十二、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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