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4.04施行日期: 1997.04.04题注: (1997年4月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4.04 施行日期: 1997.04.04 题 注 : (1997年4月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依法治省,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动员、组织和依靠全省各族人民,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努力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制的风尚,使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持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用日益完备的法制保障整个社会有序地前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坚持依靠各族人民。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依法治省的依靠力量。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为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执法纪律,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坚持民主法制教育与民主法制实践相结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把学法与用法、立法与执法、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 (五)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省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依法治省规划的落实。 三、总体目标 从1996年至2000年的总体目标是:从云南省情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逐步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使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显著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显著增强;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活动全面开展,治理效果显著;社会治安好转,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要在1996年就依法治省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实施本规划。从1997年开始,每年都要制定年度计划,提出阶段性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落实。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委关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打基础,兴科教,调结构,建支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继续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和培育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加速科技教育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地方立法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施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不相符合的现行法规、规章要抓紧清理、修订,以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全方位规范行政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行政执法作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增强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公开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司法工作,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秉公办案,严肃执法,防止和克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查处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和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加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审判和检察工作,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抓住改革和建设过程中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抓好整改,提高监督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依法强化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逐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全面实施《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各族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熟悉宪法,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自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和新闻、文化、教育、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从业,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据社会需要,培养不同学历层次的各民族法律专业人才。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开展依法治理,要有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有治理规划,有具体要求,有检验标准,有工作总结。要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整治。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依法建制、依法治理活动。要针对生产和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治理,力争到2000年,使70%以上的乡(镇)、行政村(办事处)、80%以上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范。要逐步形成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为目的的,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个层次纵横结合的依法治理网络;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七)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施。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视和加强民族立法,促进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八)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逐步建设一支主体资格合法、廉洁、高效,人民信赖的行政执法队伍。到2000年,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检审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全面提高全省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队伍。 (九)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和乡镇司法所的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努力培养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专业队伍。严格执业纪律,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使法律服务业在现有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五、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范围、内容和有关执法的权利、义务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要建立错案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依法赔偿制。对确属执法违法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依法办事的程序制度。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客观情况,建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程序制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三)建立健全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制度。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实行批准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审查,确保其内容、程序、形式合法。凡下级机关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上级机关要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通过安排专门学习时间、举办讲座和开办夜校等形式,建立健全干部、职工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守制度。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学员的必修课。 (五)建立健全学法、执法考核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正确执法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并形成制度。 (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六、组织领导 依法治省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省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司法中的主体作用,各方面要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扎扎实实做好依法治省工作。 为了加强领导,成立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并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也要成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根据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依法治省工作的专项经费按年度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依法治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迈向21世纪的云南,不仅面临着挑战,也面临着很好的机遇。加快依法治省的进程,必将促使云南以新的姿态跨入新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