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04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