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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8-4 12:16| 发布者: axwww| 查看: 289|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04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1997年9月4日吉林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04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