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2023-8-4 12:40| 发布者: ytmxkj| 查看: 73| 评论: 0

摘要: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4.26施行日期: 2008.06.01题注: (2007年12月1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 ...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4.26

施行日期: 2008.06.01

题     注 : (2007年12月1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4月1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区位重要、森林植被易遭破坏的林地进行封山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封、育、管并重,恢复生态与保护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做好舍饲圈养技术服务工作。

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国家公益林地、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商品林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和其它生态脆弱区域的林地为本市封山禁牧区,实行全年禁牧。

封山禁牧区以外的林地,在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期间实行禁牧,6月1日至10月31日可根据载畜量适度放牧。

第六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它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期限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建立封山禁牧责任制。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封山禁牧分别由国有林场、村级组织、私营林场以及林农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

第八条乡(镇)林业站以及国有、集体和私营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监督、制止禁牧区内的放牧行为。

第九条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舍饲圈养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封山禁牧区、禁牧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

(二)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禁牧标志和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