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04施行日期: 1993.11.04题注: (1993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3 ...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04 施行日期: 1993.11.04 题 注 : (1993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3〕103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1年12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区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经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八条工商和有关部门在新开办市场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九条盲人持有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按摩员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十条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对行为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计算。下同),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外),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如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申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农村的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 残疾人组织举办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三至五年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老人院;属农村的,由乡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解决其配偶入户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对持残疾人证的盲人、下肢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及候机等服务。盲人持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的盲人身份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江轮船、地铁。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费邮递。 第十四条农村主劳残疾人新建或扩建房屋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宅基地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市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五折优惠购票。 第十六条残疾人进入市内各公园、体育场馆,五折优惠购门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