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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20 05:04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06施行日期: 1985.01.01题注: (1985年3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06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5年3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5]3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的指示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乡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增强协调发展乡镇经济的能力,结合我区建立乡财政的试点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乡镇)财政建立的则原

1.乡(镇)财政的建立,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国家与集体和国家、集体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2.乡(镇)财政要体现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3.乡(镇)财政机构,要处理好同县级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关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乡(镇)财政工作。

二、乡(镇)财政的职责范围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机构之一。乡(镇)财政所的职责范围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令、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2.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国家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组织、管理工作;

3.参预乡(镇)企业发展项目的审定,协助他们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研究生财、聚财和用财之道,搞好经营管理工作;

4.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准确、及时地编制预算、决算,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5.按照规定编制各种报表,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收支执行情况;

6.负责支农周转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7.负责国库券分配、推销、入库工作;

8.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和保护国家财产。

三、乡(镇)财政的收入

1.乡、村企业和农民联办、个体企业交纳的税收收入,

2.集体和个人交纳的农业税、牧业税收入;

3.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户交纳的各项税收;

4.乡(镇)范围内交纳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罚没收入;

5.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等。

四、乡(镇)财政的支出

1.乡(镇)党委、政府的行政管理费;

2.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3.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其他支出;

4.农、林、牧、水利事业费;

5.国家支持乡镇企业的各项资金;

6.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五、收支管理

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乡(镇)政府可以统筹安排,结合使用,但要分别记帐和结报。

六、乡(镇)财政的体制

1.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2.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3.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

以上三种办法选用哪一种,由各市县根据乡(镇)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行确定。不论选用哪一种,均要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鉴于目前乡级财政不设国家金库,划给乡财政的各项收入,仍按现行规定汇交县银行入库,每月由县财政按实际入库收入结算,通过拨款方式返还给乡财政,年终办理清结。

七、乡(镇)财政的机构编制

1.乡(镇)财政机构设置,要从各乡的实际情况出发,原则上在乡(镇)政府下设立财政所,暂不具备条件的,先设一名财政助理员进行过渡,不要一刀切。

2.乡(镇)财政所人员要配备精干的、有一定文化和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一般每个所二至三人;经济基础好、财政收支任务重的,可以增加到四人。人员来源,首先在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足的也可在本乡(镇)知识青年中招聘。

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是作为行政编制还是作为事业编制,待国家正式确定后再行通知。

3.乡(镇)财政所的经费,由市、县财政安排,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八、乡(镇)财政所要同税务所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财政税收任务。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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