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7.01.03 施行日期: 2017.01.03 题 注 :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