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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20 11:27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0.22施行日期: 1984.10.22题注: (1984年10月22日宁夏回 ...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0.22

施行日期: 1984.10.22

题     注 : (1984年10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4]14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生产计划

农业方面,自治区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各地、市、县和主管厅(局)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经过平衡确定自治区计划。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为能及时指导农业生产方向,今后自治区计委将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农业生产计划建议指标。

自治区对粮食、油料、甜菜、烤烟、生猪、甘草、绵羊毛等八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数量、品种、质量规定指令性指标,并自下而上地签订收购合同加以落实,超过收购计划的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工业方面,自治区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等的需要,对原煤(国家统配矿和区属矿)炼焦用洗精煤、原油、生铁、铝锭、发电量、轮胎、水泥(区属企业)、卷烟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十六种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主要生产条件,属国家或各部下达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由国家或各部负责衔接,属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由自治区负责衔接。指令性计划如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的部分,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者外,全部可以自销。物资部门对企业自销产品可以进行收购。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幅度浮动;自销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企业也可以用来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企业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规定的产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需方提出的货单接受订货,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的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企业可以按计划指导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努力完成计划;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定价或浮动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和自治区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运输邮电方面,自治区对铁路货运量、公路汽车货运量、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重点物资的铁路货运量实行指令性计划(自治区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详见附件一)。公路养路费计划由交通厅审批,自治区计委保留建议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养路费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应按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自治区利用外资以及用区财政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区计委负责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中预算内一部分地方统筹投资由自治区计委分行业按行署、市、县切块下达投资计划,各地、市、县在切块指标内安排具体项目。对当年可以投产或加快进度的项目由于投资不足影响施工进度者,在不增加新的单项工程和扩大建设内容的前提下,允许各行署、市、县和自治区各部门按隶属关系在项目之间对投资进行调整,但预算内项目的投资不得调给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

各地、市、县、各部门用自筹投资和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在区计委核定的计划额度内,根据材料平衡情况自行安排具体项目。为了控制基本建设总规模,引导自筹投资的使用方向,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

凡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都要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设方案。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银川市为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行署、市、县计委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总投资不足五十万元(银川市为不足一百万元)的项目,由各行署、石嘴山、吴忠市计委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不足二十五万元的项目由各县计委审批。各地、各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必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财力、物力的实际可能并落实资金来源。

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建设项目,都改为银行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差别利率等办法,并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少数建设项目确无偿还能力的,经自治区批准可以豁免。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安排计划,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包干后按合同要求提前竣工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留用;由于延误工期而多贷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

技术改造投资中,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利用外资、区财政自筹资金安排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控制。由各地、市、县、各部门、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地方、部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各行署、市、区直各部门为一百万元以下,县和大型企业为五十万元以下,中型企业为三十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为十万元以下。总投资一百万元到三千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区计委、经委共同审批。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计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

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各市、县计委进行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为了加快我区经济建设的步伐,要积极利用区内外各种渠道的资金,大力加强同区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发展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允许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向国营企业投资,也允许国营企业向集体企业投资。

三、利用外资外汇计划

自治区编制外汇收支计划,对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自治区掌握的外汇收支额,实行指令性计划。

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原材料和其它生产建设条件自行平衡的情况下,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银川市为四十万美元以下,石嘴山、吴忠市和各厅局为二十万美元以下,其它各县为十万美元以下。

四、物资分配计划

自治区对煤炭、燃料油、钢材、木材、水泥、汽车等少数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自治区计委管理的统一分配物资目录详见附件二)

自治区计划分配的物资,本着“先生产、后基建”、“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安排:由自治区负责平衡物资供应的生产计划的需要,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自治区利用外资、自治区财政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的需要。对超计划生产的产品和各市、县、各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要的物资,主要是通过市场采购解决。要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把物资流通搞活。

改革物资需要申请计划和分配计划的编制方法。将目前先由各厅局、各市县自下而上层层编制物资需要申请计划的方法,改由区计委根据上年实际、当年预计及五年计划分年指标直接向国家编报申请计划,并根据上年分配数和实际消耗水平确定下年度各部门、各市县的物资分配预拨基数。年度开始,物资部门先根据分配预拨基数组织供应。在全区国民经济计划确定后,自下而上编制年度全社会综合物资需要计划,经区计委汇总,并根据国家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进行平衡,在分配基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下达全区年度主要物资分配计划。

五、商业、外贸计划

自治区对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自治区计委管理的指令性计划商品目录详见附件三)。

自治区对进口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甘草、煤炭、轮胎等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六、劳动工资计划

自治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下达计划指标。除了实行租赁、承包等自负盈亏的小型企业以外,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好坏,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具体办法,待国家进一步确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自然减员指标,按比例返还给各地、各部门,由各地、市、县计委和区直主管部门自行安排使用。其中矿山、建筑、森林、地质行业全部返还,其他行业, 返还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由自治区集中使用。

七、文教卫生计划

教育方面,对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由自治区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或联合办学,其中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大学生和中专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职工中专班)必须参加统一考试,并纳入当年招生计划;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自治区计委只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的总指标,具体专业的招生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下达。

进一步让本区高等院校参与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并根据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直接派遣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

文教卫生其他方面,如中小学招生、医院病床、文化、艺术、电影、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由自治区计委会同各主管厅局进行平衡,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

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自治区计委要着重抓好全区的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特别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和农轻重等主要比例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简化年度计划,制订长远规划;同时编制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国土规划和若干个专项规划,建立起长、中、短期计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五年计划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标;年度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按照上年实际和新增生产能力所提供的产量,考虑社会需要作出安排。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之间的固定协作关系。

九、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作用

围绕计划目标,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人民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综合研究价格、税收、利率、工资、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使之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有效手段。区计委要建立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的机构。

十、加强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

各地、市、县、各部门自行安排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确定后,应在半个月内把计划安排情况抄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和市场变化等信息,以指导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各级计委和各部门都要加快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区计委建立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计划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改进现行的计划方法,积极采用经济数量分析方法,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加速计划手段的现代化,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参照预测氦定全区计划,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附件一:自治区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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