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 施行日期: 2010.07.30 题 注 :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