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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

贵州 发布于 2023-8-20 13:08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7.31施行日期: 2015.07.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7.31

施行日期: 2015.07.31

题     注 :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涉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渔业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修改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三、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贵州省体育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五、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同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设置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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