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04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批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按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