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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20 21:4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10施行日期: 1984.07.10题注: (1984年7月10日宁夏回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10

施行日期: 1984.07.10

题     注 : (1984年7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4]9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村拖拉机在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情况,对拖拉机的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农用拖拉机,统一由农机部门管理,由县市以上的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核发牌证手续,并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考试,年度审验,安全监理等工作。

城市拖拉机以及农村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非农用拖拉机(必须办理正式营业执照)仍由交通、公安部门管理。

二、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须按以下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1.农用拖拉机和驾驶员,凡持有公安或交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照者,其证照由公安或交通部门收回,并在农用拖拉机证照上加盖公章。

2.新入户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以所在市、县的农机监理部门为主,邀请公安或交通部门参加进行考核、考试工作。合格者由农机部门发给牌证,公安或交通部门加盖公章。

3.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审验工作,以农机部门为主,邀请公安或交通部门参加进行。审验合格后,双方盖章。

今年农机部门已办理过入户手续和进行过年度审验的拖拉机,由县市农机部门出具证明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在其证照上盖章。

三、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档案,在农机部门建立。公安、交通部门应积极做好移交工作。在日常交通监理工作中,公安、交通、农机三方应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共同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四、农村拖拉机的运输用油(包括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分,不包括县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和森林工业专业机车队),统一由农机部门负责分配。

五、农民个人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农副产品;运送本乡、村的生产资料,农田基本建设物资和农户生活资料;运送临时抢险救灾物资),和直接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的,持乡政府证明即可运送,并免征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固原地区各县和同心、盐池县免征养路费。其他市县按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征收,为简化手续,大中型拖拉机全年可按五个月、小型拖拉机全年可按三个月包干交纳养路费。行驶不足包干月份者,按实际行驶月份征收。征收办法由自治区交通部门制定。

六、农村经营运输的拖拉机,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保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讲清实行法定保险的好处,提高车辆所有者积极投保的自觉性。各级公安、交通、农机、工商行政部门应协助并监督施行。

七、对从事营业性运输拖拉机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工商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由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标准适当降低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农机部门可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征收费用。

八、除公安、交通监理、农机监理、物价、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章的拖拉机手处以适当的罚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拖拉机手任意罚款。凡按规定所罚款项,都要开出正式收据,及时上缴。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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