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04施行日期: 20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04 施行日期: 2016.03.04 题 注 : (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4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入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