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4施行日期: 1984.09.14题注: (1984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4 施行日期: 1984.09.14 题 注 : (1984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4]13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专业知识,有干劲,能开创新局面,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任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任免机关会议通过。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自治区各厅、局、委、办、社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自治区经济研究中心总干事、副总干事;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 (六)银南、固原行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七)宁夏大学、宁夏医学院、宁夏农学院、宁夏工学院、宁夏电视大学、宁夏教育学院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固原师范专科学校、银川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八)自治区农林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九)石嘴山矿务局、石炭井矿务局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西北煤机总厂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自治区煤炭基建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十)其他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处、室、委、办副局长、副处长、副主任; (二)其他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局、科、委、办副局长、副科长、副主任; (二)其他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授权银南、固原行署,自治区各厅、局、委、办、院、校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各处、局、委、办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二)自治区各厅、局、委、办、社、院、校所属处、室、局、系处长、副处长、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银川、石嘴山市,银南、固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任免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应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工作人员,经批准任命后,分别发给由自治区主席、市长、专员、县(市、市辖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一条报请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后再到职工作。个别人员如因工作急需,先行到职时,可由任免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当其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如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呈报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在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财,应写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 建制改变,机构撤销或合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应报请任命机关注销;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任命机关备案。上列几种情况,均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凡需报请任命的工作人员,必须以正式公文请示报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为了减少公文周转环节,及时办理任免手续,请示报告径送各级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免。 第十五条报请任命工作人员的公函、名单所列机构及职务,必须写全衔名称。特别是姓名及职务,要核对准确,并用正楷书写。 第四章 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人事部门的任务是: (一)负责任免办法的贯彻执行,研究有关任免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通过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办理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公函和人员名单; (五)根据任免机关批准的任免工作人员名单,草拟和印发任免通知,填发《任命书》; (六)编辑《任命录》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自行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