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施行日期: 2006.01.13题注: (2006年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 施行日期: 2006.01.13 题 注 :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年修正本)》)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对参与赌博的人员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2.附: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1年3月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活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缔。 第三条查禁赌博活动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工商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六条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对于群众性禁赌组织的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给予保护,对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条对参与赌博的人员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赌注较大,屡教不改的; (二)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 (三)多次招引或者诱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设赌或者流窜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五)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或者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 (三)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五条赌博财物的数额,应当根据现场收缴到的赌博财物认定;现场未收缴到赌博财物的,可以根据参赌人员的供认,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赌博财物、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追缴。 因赌博输欠的赌债和在赌场上借贷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废除。 第十七条罚没财物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没财物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查禁赌博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活动,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二十条查禁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赌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禁赌博行动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参加查赌人员、查获参赌人员、赌博财物数量和赌博财物的隐匿处等,查赌负责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处以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执行查禁赌博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不得私自留用、侵吞赌博财物、赌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