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31 施行日期: 2016.03.31 题 注 :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推进“多规合一”的实际需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 二、上述变通仅在三个产业园区试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审慎稳妥推进,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适时就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经济特区产业园区范围内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代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管理委员会行使。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