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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21 0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8.01施行日期: 1984.08.01题注: (1984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8.01

施行日期: 1984.08.01

题     注 : (1984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4]10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0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114号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拥军优属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光荣传统。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是各族人民应尽的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服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家属,应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普遍享受群众优待,优待标准要略高于所在乡的人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自定。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条农村对义务兵家属统一实行现金优待。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提取,平衡负担。每年优待一次,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现金,交其直系亲属或以义务兵本人名义存入银行。义务兵无直系亲属的,其优待现金由乡(镇)或村以义务兵本人名义存入银行,待其退伍回乡后交本人。

第三条义务兵本人的承包土地和自留地,在其服现役期间由其家属或亲友代耕,或由集体安排使用或转包,待本人退伍回乡后交其使用。义务兵本人在服现役期间,免负各项公务用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专业户和扶贫工作中,要优先扶持义务兵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使他们的生活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教育干部和群众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自觉地执行各项优抚政策;要结合建设文明村镇的活动,组织党员、团员为义务兵家属进行义务劳动,促进优抚工作的发展,要教育义务兵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自力更生,勤劳致富。

第六条国营农、林、牧、渔场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办农场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优待办法,负责兑现。

第七条本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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