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29 施行日期: 2004.06.29 题 注 : (2004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