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 ...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4.08 施行日期: 2014.04.08 题 注 : (2014年1月2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2001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