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7.04施行日期: 198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7.04 施行日期: 1983.07.04 题 注 : (1983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3]82号发布) 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1983]16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做好退出现役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出现役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统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统一接收,统一安置。 二、从外省区入伍的志愿兵,服役期间,其父母均迁入我区或经部队组织批准已结婚,其爱人仍在我区居住的,本人退出现役要求来我区安置,需由师以上部队与我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联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我区接收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