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6.25 施行日期: 2009.06.25 题 注 : (2009年6月1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26号) 2、《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125号) 3、《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抚政发[1991]148号) 4、《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发[1992]16号) 5、《抚顺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6、《抚顺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抚政发[1995]18号) 7、《抚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56号) 8、《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62号) 9、《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