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施行日期: 2010.07.30题注: (2010年7月30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 施行日期: 2010.07.30 题 注 :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l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