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15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8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废止)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